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餐饮具抽检专项,抽检复用餐饮具(餐厅自行消毒、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一次性餐饮具共66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检项目合格样品596批次、不合格样品69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及其他指标等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公开专项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渔夫纸上烤鱼店使用的标称惠州市洁美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集中单位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东莞市长安大石餐饮店使用的菜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惠州市千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标称小蜜蜂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集中单位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遇见烤鱼餐厅使用的茶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东莞市长安麓林茶餐厅使用的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东莞市道滘豫香缘饮食店使用的圆碟(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广州市潮武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广州市白云区金沙粤大婶饺子店使用的汤面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云浮市云城区翠园饭店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云浮市云城区伊兴牛肉拉面餐饮店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云浮市云城区营宝宝饮食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云浮市云城区柳品鲜柳州螺蛳粉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雅云小吃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佛山市南海区臻享悦味小吃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揭阳市榕城区恩泽火锅店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韶关市浈江区东堤路陈金华白鹿面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韶关浈江区茶物语饮品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汕头市龙湖区星湖城胖姥姥餐厅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中山市石岐区小城大餐食店使用的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清远英德市英城锋源猪肚鸡酒店使用的标称英德安洁(兆益)餐具消毒服务公司生产的复用餐饮具套装,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清远英德市英城黎耀阳糖水铺使用的糖水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二)河源市东源县鹏鑫餐饮店使用的标称河源市江东新区倩洁餐具配送中心生产的复用餐饮具套装,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三)阳江市江城区润发美食店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四)阳江市江城区长头啊花餐饮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五)阳江市江城区然哥餐饮店使用的面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六)阳江市江城区金大帅餐饮店使用的汤匙(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七)阳江市江城区牛小剪饮食店使用的河粉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八)茂名市茂南区曾鲜餐饮店使用的料碟(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九)茂名四海早餐店使用的捞粉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湛江吴川市海滨海凤餐饮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一)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鹏三餐饮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二)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佃英饭店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三)潮州市枫溪区安晒老餐饮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四)潮州市枫溪区焱朝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五)珠海市金湾区明德餐饮店使用的面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六)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杨丹丹餐饮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七)深圳市宝安区兴东牛肉火锅店使用的标称深圳市圣康(丽洁康 御洁康 康凯洁)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八)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温先生美食餐厅第二分店使用的标称惠州市洁美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十九)佛山卓淇轩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甜品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佛山市顺德区伟春荣餐饮店使用的面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一)广州市南沙区桂柳苑螺蛳粉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二)东莞市百年论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虎门万达广场分公司使用的料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三)东莞市虎门椰田古寨餐饮店使用的骨碟(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四)广州市南沙区丽香源米线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五)东莞市茶巡渔鹅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标称东莞市新为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复用餐饮具套装,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六)东莞捞王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骨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七)深圳市凤在飞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东莞虎门万达分公司使用的料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八)中山市三角镇古琴食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十九)高新区麻辣三鲜美食店使用的大白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十)揭阳市榕城区香凤楼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十一)深圳市宝安区伊麦尔牛肉拉面店使用的大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其他指标问题
(一)深圳汤鲜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沙井京基分公司使用的调料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炎炎特色泥炉烤肉店使用的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东莞市长安钟宪章餐饮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深圳市野妹经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调料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东莞市长安汶锦餐饮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东莞市长安粤丰餐饮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东莞市道滘豫香缘饮食店使用的圆碟(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广州市潮武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珠海市天天福禄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菜盆(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中山市东凤镇帝虎餐饮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清远英德市英城阿凯筒骨粉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深圳市宝安区肉祭烧肉一番餐饮店使用的餐碟(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惠州大亚湾爷爷家的粥铺餐厅使用的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广州市南沙区丽香源米线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广州市南沙区王姐小吃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广州市南沙区粤小向碳炉鸡煲餐厅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七)中山市三角镇张月琴食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八)中山市三角镇味闻居食店使用的金属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九)中山市三角镇凯辉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中山市三角镇刘宗昆餐饮店使用的粉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十一)中山市三角镇懿博食店使用的金属托盘(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在外就餐时尽量选择卫生条件好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到无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就餐条件差的餐饮服务场所就餐。在外出就餐使用餐饮具前,注意查看餐饮具是否有残渣、油污、水渍,闻是否有异味。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一次性餐饮具还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生产企业信息。如发现餐饮具存在异常,建议直接更换餐饮具,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用餐安全。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点击下载: 附件1-4.docx
1.本次抽检依据和抽检项目
2.本次专项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本次专项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4.关于部分抽检项目的说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TAGS:
食品 抽检 安全标准 微生物 食品安全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关于恢复台湾地区石斑鱼输入大陆的通知(动植检函〔2023〕30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8号